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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剑阁县烟草专卖局申请执行刘菊蓉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剑阁县烟草专卖局,刘菊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剑阁县烟草专卖局。被执行人刘菊蓉,女,生于1988年10月28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剑阁非执审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四川省剑阁县烟草专卖局申请执行刘菊蓉行政处罚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菊蓉的银行存款20697.5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兴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