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郭某,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李某,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自行和好,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张梅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少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