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矿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仇菊芳与靳海燕、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菊芳,靳海燕,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矿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仇菊芳。被执行人靳海燕。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代表人高文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仇菊芳与靳海燕、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即(2014)矿民一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仇菊芳执行款37303.15元。另一被执行人靳海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矿民一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锋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