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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银成与吴定康,深圳市华盛智地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成,吴定康,深圳市华盛智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33号原告陈银成,住址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李玉香,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定康,住址广东省德庆县。被告深圳市华盛智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景田七街民华大厦三楼302号房。法定代表人肖洁岚。上列原告陈银成诉被告吴定康、被告深圳市华盛智地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定康的起诉,随后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盛智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成撤回对被告吴定康、被告深圳市华盛智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2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48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建军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柯冬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