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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保证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97号原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荆山路91号。法定代表人晋晓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静涛,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智金良,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陶润霖,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受理原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保证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由保证人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原告提供诉讼保全保证。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庞XX审 判 员  姜继亮人民陪审员  尹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