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执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艳霞与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艳霞,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保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霞。被申请人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里西区晋阳劳动服务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秦买周职务:执行董事申请人张艳霞因与被执行人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艳霞于2015年3月17日向太原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书,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2015)并仲裁字第160号太原仲裁委员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函,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49112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张艳霞已向本院提供以其位于太原市青年路69号601号自有房屋(晋房权证并字第××号)一套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艳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491126元及查封被申请人位于玉门河北沿岸12号4幢-1层人防的房屋(房屋编号:1127349)和被申请人位于玉门河北沿岸12号4幢1层物业管理的房屋(房屋编号:1127352)。二、冻结张艳霞所有的位于太原市青年路69号601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的房屋,在财产保全期间不得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