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长沙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杜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杜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260号原告长沙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1段529号永兴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邓开祥,总经理。被告李杜娟,女,198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杜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杜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杜娟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建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龚惠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