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陈执民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袁铁增与雷引凤债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铁增,雷引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袁铁增,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和平街。被执行人雷引凤,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大众村。本院在执行袁铁增与雷引凤债务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5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雷引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袁铁增货款580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袁铁增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雷引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雷引凤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铁增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5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妮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