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齐国义诉江川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国义,江川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66号原告齐国义,男,汉族,1960年12月出生,住保定市阜平县。被告江川,男,汉族,1976年2月出生,住保定市北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国义诉被告江川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国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川银行存款182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齐国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川名下银行存款18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