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谌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1677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谌某,男,1989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巫山县。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6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3年5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4年1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3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谌某窜至晋江市安海镇“宏星”钢材有限公司一栋正在装修的宿舍楼内,将安装在墙上的电线(无法评估)抽出并盗走。2.2015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谌某窜至晋江市永和镇坂头村被害人蔡某正在装修的房子内,将安装在墙上的电线(无法评估)抽出并盗走。3.2015年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谌某携带缝纫剪等工具窜至晋江市永和镇坂头村“联邦”五金有限公司一栋新建宿舍楼内,将安装在房间、走廊墙上的价值363.097元的“辉煌”牌RV6型电线及价值121.984元的“辉煌”牌RV4型电线抽出并剪断放于其随身带的包内,后在离开该栋宿舍楼后因形迹可疑被公司人员发现并人赃俱获。现场从被告人谌某处扣押到包袋二个、缝纫剪一把及上述电线。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上述电线给被害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谌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人许某、柯某、杨某的证言,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营业执照,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图,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追回部分赃物,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谌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从被告人谌某处扣押到的作案工具包袋2个、缝纫剪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