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四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袁枫诉被告高峰、洛股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世家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枫,高峰,洛股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世家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酒天地商贸有限公司,华明(郑州)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初字第754号原告袁枫。委托代理人王海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峰。委托代理人朱红红,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股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新世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红红,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酒天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化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红红,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明(郑州)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法定委托代理人朱红红,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高勇,执行董事。原告袁枫诉被告高峰、洛股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世家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酒天地商贸有限公司、华明(郑州)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枫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袁枫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枫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600元,减半收取134300元,由袁枫负担。袁枫原预缴134300元部分,退还袁枫。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