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朝阳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平县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朝阳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38号申请人建平县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国宪复,经理。被申请人朝阳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法定代表人勾伟航,经理。申请人建平县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朝阳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朝阳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建平县皇家公馆XX单元XX号楼房。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朝阳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建平县皇家公馆XX单元XX号楼房。二、查封申请人建平县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辽XX号大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如需变卖须保留价款,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财产查封期限楼房为三年、车辆为两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