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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某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某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某某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245号原告石家庄某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区北二环西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某某,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该公司职员。被告某某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二处。负责人胡某某。被告某某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西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某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某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某某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某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某某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某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某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03.5元。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长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