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辖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史文明与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史文明,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辖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中路402号。法定代表人邱连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云洲,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文明。原审被告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51号安盛中心16楼。法定代表人刘明辉,该公司董事。上诉人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山东省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本案应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史文明答辩称,本案诉讼标的额小,案情简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山东省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属于司法解释,出台于2006年,效力低于2013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3月31日公布、4月1日期执行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1171310.4元,属于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山东省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虽然上述规定的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但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具体细化,两者内容并不冲突。本案中,原审被告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系在香港注册,属于涉港澳台案件,依照上述规定,应由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28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延军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叶楠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