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田x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玲,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田家军,男,汉族,1957年8月10日生.因被执行田x未按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郸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田家军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田x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博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