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久钱与林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久钱,林启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831号原告:陈久钱。被告:林启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久钱与被告林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久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陈久钱负担。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