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XX,周新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木萨尔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木萨尔县乌奇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蒋小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建忠,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周盛荣,新疆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新林,男,汉族,1958年2月23日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上诉人吉木萨尔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4)吉民二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木萨尔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建忠、王敏,被上诉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盛荣,被上诉人周新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4)吉民二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季 生代理审判员 孜来汗·司马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