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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与吴飞芳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住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李兆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生、谢玉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飞芳,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与被执行人吴飞芳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荔法非诉审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裁定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罚款40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并委托被执行人原籍地法院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2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盛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