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刑初字第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刑初字第014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8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吕涤瑕、严晓燕,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4月1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吕涤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7月17日晚,在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黄泥村棋牌室内,采用麻将牌“斗牛”的方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后于次日凌晨被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抽水款人民币6100元、无主赌资人民币35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7月17日晚,在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黄泥村棋牌室内,采用麻将牌“斗牛”的方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博持续至次日凌晨被民警查获,并被当场查获抽水款人民币6100元、无主赌资人民币3500元及麻将牌40只、赌客10余人。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18日凌晨,民警当场查获涉案的棋牌室,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及参赌人员。2、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查获无主赌资3500元、抽水款6100元、抽水箱1个、麻将牌40只、赌客10余人。3、扣押清单证实,上述无主赌资、麻将牌、抽水箱已被扣押。4、收缴物品清单证实,被查获的赌资已经收缴。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7人被行政处罚。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系被告人王某甲父亲,其在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黄泥村开了个棋牌室,2014年7月17日,王某甲在棋牌室里组织附近的老乡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晚20时许其去睡觉了,次日凌晨,其听到公安机关去抓赌。7、证人花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将位于越溪街道黄泥村的四间房屋出租给了王某乙,王某乙用其中一间开了棋牌室,平时王某甲在管理棋牌室,2014年7月18日凌晨,其听到外边很吵,后来发现是警察到王某甲的棋牌室抓赌。8、证人吕某、汪某、王某丙、王某丁、耿某、王某戊、刘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均于2014年7月17日晚至涉案棋牌室赌博,当晚参赌及围观人员有20余人,赌博的人以麻将牌“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一般50元起押、门头300元封顶,棋牌室管理人王某甲按10%左右的比例抽水,次日凌晨,民警将赌场查获,当场扣押无主赌资3500元、抽水款6100元等,并将参赌及围观人员带走调查。9、相关证人的辨认笔录,辨认出其他赌客及棋牌室老板王某甲。10、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11、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信息。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一百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艳行人民陪审员 谢景芳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