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城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汤海风与汤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海风,汤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城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汤海风。被告汤耀华。原告汤海风诉被告汤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海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耀华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海风诉称,2012年4月,被告以拉煤需要大量资金向原告借款。同年4月16日、6月1日和6月4日,原告先后付给被告500000元、390000元、100000元,以上借款共计99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990000元。被告汤耀华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以做煤炭生意为由欲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原告于同年4月16日转给被告指定的账户500000元,被告于同年4月18日出具借款1000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12月30日。后原告于同年6月1日和6月4日先后转给被告390000元、100000元,以上共计99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属有效民事行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到期未返还,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耀华返还原告汤海风借款9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孙庆华人民陪审员 王兴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