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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0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6年7月2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楼村小郢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6********。被告:崔某甲,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石元村楼*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0********。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经人认识恋爱,2008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我们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整天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导致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儿崔心悦。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甲于2006年经人认识恋爱,2008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和2010年分别生育女儿崔心悦和儿子崔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律应予保护。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崔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又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