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谢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141号原告:谢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谢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鹏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