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茂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明贵与杨元龙、第三人卢俊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贵,杨元龙,卢俊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茂民初字第38号原告:王明贵,男,羌族,生于1981年6月15日,四川省茂县人。被告:杨元龙,男,藏族,生于1985年4月4日,四川小金县人。第三人:卢俊林,男,藏族,生于1985年7月15日,四川小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贵诉被告杨元龙、第三人卢俊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贵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贵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3.00元,由原告王明贵承担。审判员 包成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云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