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执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291-1号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博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86023.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华修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执字第2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