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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强,李秉昕,王凌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强,中国工商银行巴彦淖尔分行职工。被执行人李秉昕,中国工商银行巴彦淖尔分行职工。被执行人王凌芝,无固定职业,系被执行人李秉昕妻子。本院在执行张志强申请执行李秉昕、王凌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临民初字第4789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郝晓东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蒙L185**号)予以查封。现(2014)临民初字第4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张志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郝晓东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蒙L×××××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