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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黎志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志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818号罪犯黎志明,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2007)茂中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志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1月8日以(2007)粤高法刑四复字第120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黎志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黎志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3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黎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志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3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28日,罪犯收支明细反映帐号存款额3337元,但其没有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累计扣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志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志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