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法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拔忠和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拔忠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拔忠和。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拔忠和依据本院(2015)晋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款60490.28元,执行费80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执字第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