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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执减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崔久林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久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减字第873号罪犯崔久林(曾用名栋梁),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崂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久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10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四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崔久林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崔久林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崔久林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久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人民陪审员  王中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