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向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96号罪犯向华,男,生于1980年11月12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广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向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200元,并与另四名同案犯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06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3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1月6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7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2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犯应于2016年4月25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获标准考核分123分,月均5.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向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