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海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上海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威兰德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威兰德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海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吴路2600号。法定代表人:王宇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广伟、唐雪莲,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威兰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威兰德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不在原住处,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海事法院(2014)大海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沈审 判 员 周恩远代理审判员 尤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