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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李晓华与大连长兴岛徐伟中医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华,高振厚,张永娣,高羽樊,大连长兴岛徐伟中医诊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2962号原告:李晓华,女。原告:高振厚,男。原告:张永娣,女。原告:高羽樊,男。法定代理人:张永娣,系原告高羽樊母亲。委托代理人:李视春,系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婧,系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长兴岛徐伟中医诊所,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新港小区**号楼。负责人:徐伟,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洋,系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华、高振厚、张永娣、高羽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华、高振厚、张永娣、高羽樊承担。审 判 长  董仕平人民陪审员  赵 娜人民陪审员  吕连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祯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