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5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众益阳光(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永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众益阳光(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永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众益阳光(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336号1325室。法定代表人赵宗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1980年5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艳,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上诉人众益阳光(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永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2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弘、法官赵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众益阳光(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众益阳光(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众益阳光(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峙代理审判员 赵卉代理审判员 张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