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忠新诉唐红岩、张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新,唐红岩,张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后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张忠新,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唐红岩,男,32岁,蒙古族,个体。被告张玉山,男,45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张忠新诉被告唐红岩、张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天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红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忠新诉称,2014年1月25日被告张玉山担保,被告唐红岩从我处借款50000.00元,并定于2014年11月25日还款,到期后我向二被告索要此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3000.00元,合计63000.00元。被告唐红岩答辩称,我向原告借的本金是4万元,利息是1万元,共5万元,本金不是五万元,原告所说的1.3万元的利息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5日被告张玉山担保,被告唐红岩从原告张忠新处借款50000.00元,还款日期是2014年11月25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向法庭提交二被告出具的借款合同一份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张忠新与被告唐红岩、张玉山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唐红岩、张玉山拒不给付欠款行为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张忠新要求被告唐红岩、张玉山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唐红岩给付原告张忠新借款本利合计63000.00元;二、被告张玉山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75.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88.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天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玉 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