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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金妹与俞茂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妹,俞茂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343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妹,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俞茂金,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2015年3月18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金茂银行存款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璐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