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瑞华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永军,代金福,王连贵,王瑞华,李瑞,王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710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贺永军,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代金福,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连贵,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瑞华,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瑞,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国辉,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王瑞华、王连贵、代金福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有工资发放(账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y、yxxxxxxxxxxx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瑞华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工资账号(账号为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二、将被执行人王连贵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工资账号(账号为xxxxxxxxxxxx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三、将被执行人代金福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工资账号(账号为yxxxxxxxxxxx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鹤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