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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明建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4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明建华。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建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0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明建华存款5578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士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锡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