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德成、杨军营、张爱兰、杨艳霞、杨春霞、杨秀霞因与被上诉人李忠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德成,张爱兰,杨军营,杨艳霞,杨春霞,杨秀霞,李忠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成,男,1940年3月8日生,汉族,住西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兰,女,194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德成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军营,男,1988年9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德成之子。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艳霞,女,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西华县。系杨德成之女。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霞,女,1978年8月1日生,汉族,住西华县。系杨德成之女。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霞,女,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西华县。系杨德成之女。委托代理人王相东,西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义,男,196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西华县。委托代理人王留榜,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杨德成、杨军营、张爱兰、杨艳霞、杨春霞、杨秀霞因与被上诉人李忠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德成、杨军营、张爱兰、杨艳霞、杨春霞、杨秀霞以与被上诉人李忠义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德成、杨军营、张爱兰、杨艳霞、杨春霞、杨秀霞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杨德成、杨军营、张爱兰、杨艳霞、杨春霞、杨秀霞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评估费,由各预交方当事人各自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新 章审判员 沈 华 秋审判员 李 俊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辉(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