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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5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用名刘娜,务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201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时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中旬至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乐清市虹桥镇杏陶西路江西饭店2楼的出租房里摆设一张麻将桌供朋友进行“四川麻将”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每天抽取头薪约200至240元,共计抽取头薪约2万元,现已退清。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账单、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何某、汪某、章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并已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李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2万元(暂存于本院),予以没收。以上罚金、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修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郑斯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