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史自莉、史自斌与史斌林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甲,史某乙,史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史某甲,女,汉族,青海省祁连县某中学学生。原告史某乙,男,汉族,青海省祁连县某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毛某某,女,汉族,青海省祁连县。(系史某甲、史某乙之母)被告史某某,男,汉族,青海省祁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自莉、史自兵与被告史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甲、史某乙的法定代理人毛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甲、史某乙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韩富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春花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