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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3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朱秀娥与陈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娥,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523-1号申请执行人:朱秀娥,女,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身份证号码:×××0927。被执行人:陈锋,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15。朱秀娥与陈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锋至今未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锋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161号9栋4单元201房。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志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敏聪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