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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商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与XX兵、魏絮等海事担保合同纠纷、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XX兵,魏絮,仪征市兴昭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2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真州镇真州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391501-2。代表人:蔡兴国。委托代理人:周栋。委托代理人:李江,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兵。被告:魏絮。被告:仪征市兴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胥浦路126众源山庄**幢。法定代表人:管来喜。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与被告XX兵、魏絮、仪征市兴昭运输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已于2015年4月13日通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