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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志明,闵长林,王小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骆志明,男,195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闵长林,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王小芬,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志明与被告闵长林、王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骆志明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