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童菊香诉桃源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菊香,桃源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98号原告童菊香,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桃源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法定代表人李卫民,部长。委托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菊香诉被告桃源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菊香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菊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菊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6元,减半交纳1798元,由原告童菊香负担。审判员 李维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丹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