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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郭某某虚开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4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暂住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2015年4月29日第十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郭某某以9000元的价格让邱某甲、邱某乙、郭某甲、詹某某(均已判刑)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面额450000元。经侦查,被告人郭某某于2014年3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发票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郭某某以9000元的价格让邱某甲、邱某乙、郭某甲、詹某某(均已判刑)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面额450000元。该发票用于提供给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城公司)入账。经侦查,被告人郭某某于2014年3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14日破获金港财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在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邱某甲、邱某乙等人使用的U盘中发现哈尔滨立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立派公司)曾���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一张,发票金额为450000元。2014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对该公司侦查取证,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证据二、证人柳某某、阮某某的证言:二人均是万达城公司工作人员,证实立派公司提供给他们公司票面金额为45万元,发票号为00051902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已经入账的事实。证据三、虚假发票及鉴定书: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处鉴定,发票号码为00051902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系假发票。证据四、立派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重新为万达城公司开具发票的情况说明。证据五、公安机关从邱某甲等人查获制造假发票的U盘材料。证据六、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郭某某身源及现实表现情况。证据七、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她是立派公司财务人员。2013年1月6日,万达城公司要给她们公司结算工程款,工程款总造价75万元,先期结算45万元,万达城公司让她们公司拿建筑业发票进行结算。因为她们公司与万达城公司的工程合同还没有下来,到税务局代开建筑业发票必须有施工合同。她的手机收到一条代开发票的短信,她就和对方联系,对方称发票真实有效,在税务局网站上可以查到,她就将双方单位名称、税号、金额等开票信息告诉对方。双方约定税金是发票金额的2%。两天后对方通过邮寄方式吧发票寄到她们单位,接到发票后上网查验发现是真的,就按照对方指定账户给汇款9000元。她把发票给了负责这个项目的经理杨某某,杨某某把发票交给万达城公司入账了。公司已经将发票补上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财务制度,虚开发票用以抵扣工程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郭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强人民陪审员  徐威武人民陪审员  苏慧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狄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