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漳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住江西省瑞金市沙洲坝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被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都是“漳永高速公路A2标”工程的务工人员。2014年1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叫被害人钟某某一起去安装装载机的排气阀,二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杨某某到漳平市官田乡坪山村“漳永高速公路A2标”4-8号工人宿舍找被害人钟某某质问为何不去安装装载机的排气阀。被告人杨某某先推了被害人钟某某肩膀一下,被害人钟某某用水壶打被告人杨某某,被被告人杨某某用手挡掉之后,被告人杨某某用拿在手上的装载机排气阀砸到被害人钟某某的左额头部位,致使钟某某左额骨骨折和左眶上壁骨折,经漳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钟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自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杨某某按协议约定赔偿了被害人钟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钟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某、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漳平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排气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无违法犯罪记录材料、赔偿协议书、赔偿款收条、谅解书等书证、物证,漳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结论,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与他人纠纷过程中,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是初犯、偶犯,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对被告人杨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装载机排气阀一个,予以没收,随案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赖 家 懋人民陪审员 陈 永 全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玮钰(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