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定荣与巫溪县先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定荣,巫溪县先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908号原告李定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泽贵,重庆市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兴浩,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溪县先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63707-5。法定代表人姚开渠。本院在审理李定荣与巫溪县先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定荣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定荣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巫溪县先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定荣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定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梯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