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州行非诉审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与刘均娃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刘均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商州行非诉审字第00006号申请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简称商州国土分局)。法定代表人李长江,局长。委托代理人雷巴曹、崔立,商州国土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刘均娃,男。申请执行机关商州分局于2015年4月7日以商强执字(2015)4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政国土资州监字(2014)第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审查查明,刘均娃全家7口人,原有砖木结房屋五间,砖混结构房屋四间,共计建筑占地380.38平方米。该刘未经批准,于2012年擅自占用夜村镇刘二村六组集体土地修建砖混结构房屋四间二层,2014年11月3日经现场勘测,刘均娃违法占地106.56平方米,建筑占地亦未106.56平方米。该宗土地不符合夜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商州国土分局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调查,当日向刘均娃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局认为,刘均娃未经批准,违法占地修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之规定,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政国资州监发(2014)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刘均娃退还违法占地106.56平方米土地。二、限刘均娃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地106.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砖混结构房屋四间二层房屋,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于2014年11月16日送达后,刘均娃未提起复议、起诉。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商州国土分局于2015年3月12日向刘均娃发出《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刘均娃仍未自觉履行,商州国土分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商州国土分局作出的商政国土资州监字(2014)1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作出的商政国土资州监字(2014)1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麟玉审判员 卢晓明审判员 任录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