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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零民初字第17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零民初字第1783-1号原告唐某甲。委托代理人易达,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霆,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乙。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卫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0日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跃华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唐某甲及其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易达、被告唐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月20日,原告唐某甲依法对本案诉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渡假村的房产申请进行价值评估,本院在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中,考虑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争议较大,于2015年3月11日组成由审判员张卫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彭艺玲、何广隶参加的合议庭,裁定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4月20日,原告唐某甲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本案诉争房产价值评估的申请,合议庭经合议后批准了原告唐某甲的申请。后本院定于2015年4月28日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跃华担任法庭记录。并依法根据原、被告的地址确认书邮寄了开庭传票,原告唐某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不出庭的理由,原告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雷霆、被告唐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中的原告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张卫林代理审判员  彭艺玲代理审判员  何广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跃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