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安阳市名亨贸易公司诉赵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安阳市铭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如林,经。委托代理人李立峰。被告赵振兴,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铭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铭亨公司)诉被告赵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铭亨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铭亨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铭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1193.5元,由原告安阳市铭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晓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