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文盲,文山市人,居民,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沈思毕,诚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某某,男,1949年8月25日生,汉族,文盲,文山市人,居民,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需要收据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洪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正星 来源:百度搜索“”